
日期:2012-08-24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关心工会会员,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工会会员抗风险能力,最近,杭州市总工会制订了《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帮助公司广大职工会员了解保障办法,现择要刊登相关内容。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市总工会管理的在职工会会员(集团公司在职在册职工均为在职工会会员即保障对象)。
二、保障形式
保障资金由市、区总工会免费提供,会员部承担任何费用,保障期从2012年1月1日起。
三、保障范围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伤残、身亡保障;
(二)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家财损失保障。
四、保障待遇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给付如下1000---3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情况,给付如下1000——10000元的保障金:慰问保障金与伤残保障金不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亡的,给付20000元的身亡保障金。
(四)因意外造成家财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30%给付家财损失保障金,最高给付不超过10000元。
五、申请程序
(一)工会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后,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公司工会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公司工会接到报告后了解详情,察看财产实际受损情况,撰写损失证明书。
(二)申请意外伤害慰问、伤残、身亡、家财损失保障金需提供相应的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具体可向公司工会索取和咨询。
(三)公司工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报区工会审核后向市总工会保障部申报决定。
六、有关规定
(一)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是指申请人在事发地医院实施的第一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因心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等疾病引起的猝死;因自杀、自残造成的伤亡或因违法犯罪、家庭暴力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和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意外伤害不在此列。
(二) “家财损失”是指工会会员在杭州地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家财损失。“家财”主要是指:房屋主体、大件家电及家具。因盗窃引起的家财损失,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发生的家财损失因故意行为等造成的家财损失不属于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