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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为职工办理医疗互助与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

日期:2012-08-2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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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广大在职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减轻患病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的负担;同时,为增强广大工会会员抵御因意外伤害、家庭财产意外损失带来生活困难的风险能力,根据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总工会的统一部署,日前,集团公司工会为全体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办理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和《杭州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保障》。为使广大职工(会员)对医疗互助和伤害损失保障办法有一较全面的了解,本刊分两期择要介绍这两个办法,本期先介绍《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要点。

一、职工医疗互助(下简称“医疗互助”)的对象是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企(事)业在职职工。我公司的在职在册职工均可享受。

二、医疗互助是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助。医疗互助又不同于商业医疗保险,前者非盈利性、没有考验期、结余资金将转入风险准备金等特点。

三、本期医疗互助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交费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办理。集团公司工会已为全体在职职工全额支付了互助金费用,并已统一办理了相关手续,职工不必再交纳互助金费用。

四、互助待遇: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如2012.07.01-2013.06.30)内,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即“自付”)部分在1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0%;个人承担部分在1000—10000元(含)之间补助50%;个人承担10000—20000元(含)之间补助90%。

五、补助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应填写《杭州市企(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可向集团工会索取),并持医保定点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医保(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需证明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六、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七、职工在互助期外发生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工伤、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境外就医的)等不予支付医疗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