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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为首批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与单位

日期:2011-09-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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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集团公司工会积极响应市、区总工会的号召,本着为广大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为集团公司521名在职职工办理了杭州市首批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手续,所缴纳的互助金全部由集团公司工会出资。

据悉,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须每年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在3000—20000元之间,由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按比例给予补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最多可得到补助金11100元。集团公司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达到补助标准的可向集团工会提出申请,由工会向上级统一申报。

推行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通过企业、工会和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实现“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助我”的目的,减少和避免因病致贫家庭的发生。